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普行初字第40号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 第三人戚某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作出的沪公(普)行决字[2011]第20011013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