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闵行初字第61号 原告陈a,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陈b,系原告姐夫,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a,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a,该单位B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a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