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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20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206号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某小学。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某小学拒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南非诉行审字第0206号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某小学。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某小学拒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由,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灌人社察罚字[2011]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灌南县某小学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限期报送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某小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灌南县某小学缴纳罚款人民币15000元并限期报送相关资料。

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0月10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某小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灌人社察罚字[2011]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灌人社察罚字[2011]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华

审 判 员 朱 学 敏

人民陪审员 孙 延 良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泽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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