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吴美X,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南弄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汝X,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XX局。住所地丽水市城东路XX。 法定代表人孙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XX,男,丽水市房屋管理局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柯菲,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XX,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丽水市莲都区白云南弄XX。现下落不明。 原告吴美X诉被告丽水市XX局、第三人郭XX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美X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 跃 飞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红 人民陪审员 舒 丽 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一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