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徐行初字第19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行初字第190号 原告钱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楼xx室。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警察总队xx支队,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乐xx,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xx,男,上海市公安局xx警察总队工作。 委托代理人吴xx
(2013)徐行初字第190号

原告钱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楼xx室。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警察总队xx支队,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乐xx,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xx,男,上海市公安局xx警察总队工作。

委托代理人吴xx,男,上海市公安局xx警察总队工作。

原告钱xx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警察总队xx支队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xx号《公安xx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下称“处罚决定”),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xx,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警察总队xx支队的委托代理人杨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处罚决定载明:被处罚人钱xx于2013年5月8日13时35分,在内环高架外圈xx路入口匝道实施驾驶xx车不按车道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处以200元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原告诉称,原告驾车进入xx路入口匝道,发现信号灯指示后即倒车出来,没有上高架。被告认定原告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违反车道信号灯指示通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

被告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示了原告车辆违法照片、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单、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证据及法律依据。

经质证,原告表示事发地点的车道信号灯标志被遮挡,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作出处罚前没有事先告知,没有听取原告的申辩意见。

原告提供了xx路入口匝道的照片,以证明该路口的信号灯标志被遮挡。

经质证,被告认为xx路入口匝道信号灯标志清晰,没有被遮挡。

综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5月8日13时35分,原告驾驶牌号为沪xx的xx车辆在本市内环高架外圈xx路入口匝道被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发现未按车道信号灯表示通行。5月21日,原告前去被告处接受处理。被告对原告进行了事先告知,在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后,对原告作出了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公安局xx警察总队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警察总队xx支队作为上海市公安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驾驶xx车辆在内环高架外圈xx路入口匝道未按车道信号灯表示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据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对原告事先告知,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后,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处罚决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警察总队xx支队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xx号《公安xx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审 判 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 懿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