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黄浦非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局。 委托代理人丰某、王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某(上海)有限公司。 原上海市卢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某(上海)有限公司发出第2120110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18,000元。原上海市卢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1年10月,成立新的上海市某局。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上海市卢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之第212011007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于2011年7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复议及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缴纳罚款,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上海市卢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2120110074行政处罚决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沈 洁 审 判 员 顾国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