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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普非执字第15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非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王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王某未自觉履行,故依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非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王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王某未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3月2日作出的普人计生征决字[2011]第040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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