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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普非执字第13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非执字第13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 被执行人陈某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陈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非执字第13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
  被执行人陈某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陈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2010年5月20日起擅自在本市普陀区某路342号2楼室内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并且不能提供非法所得有效凭证。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YD-800BB型超声诊断仪1台,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250ml*50瓶,阿莫西林胶囊0.25g*50片*3盒,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普第222011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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