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非执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李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的普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缪红娟 审 判 员 盛 炯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