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21号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秀华。 委托代理人倪军民。 委托代理人张敏俊。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健。 委托代理人孙来山。 委托代理人鲍云。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飅。 委托代理人徐丽红。 第三人沈某。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