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闵行初字第79号 原告鞠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 原告祁a,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鞠a,即本案原告鞠a。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a,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a,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a,男,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莘庄派出所副所长。 原告鞠a、祁a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1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a、祁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