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黄浦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铁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 被告上海市某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上海市某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上海市某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铁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某委)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但未提交答辩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铁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区某委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区某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系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系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黄某(2011)第16号-公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书面告知原告铁某其要求公开“关于报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