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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2)黄浦行初字第5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黄浦行初字第56号 原告赵某。 被告上海市某中心。 委托代理人钱某,上海市某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赵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中心(以下简称市某中心)不予补缴养老保险费决定,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黄浦行初字第56号
 

  原告赵某。
  被告上海市某中心。
  委托代理人钱某,上海市某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赵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中心(以下简称市某中心)不予补缴养老保险费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被告市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某中心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三部分第三条、《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八条、《关于组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结算管理中心的批复》、《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结算管理中心更名的通知》[职权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法律依据],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流水号B145322《办理情况回执》,书面告知原告赵某要求补缴其1998年1月至1999年9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办理。
  原告诉称:原告原系上海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7月某公司虽被原卢湾区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原告作为受上级单位指派依然处理企业后续事宜,因此原告要求补缴1998年1月至1999年7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合情合理。被告不予准许原告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的流水号为B145322的不予准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决定。
  被告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经过审核,原告要求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段,其所在企业无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补缴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范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对庭审质证后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1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补缴其1998年1月至1999年9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被告收到申请后经审核认为原告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准许补缴的行政决定。原告收悉后不服,向复议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2年1月9日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原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原上海市卢湾区工商分局对某公司发出《注销(吊销)登记通知》。
  又查明,2010年3月22日被告应原告申请,为其办理了1993年3月至1997年7月5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11年10月12日补缴社保费申请、沪人社复决字[2011]第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被告共同提交的《注销(吊销)登记通知(存根)》;被告提交的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3月22日原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个人账户建立核定表、个人账户补缴变更核定表(一般)、个人账户转移核定表,B145322《办理情况回执》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依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程序正当。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其保障对象主要是本市在职人员,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其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缴。本案中,原告认为其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受上级部门指派从事清算工作,且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客观证据证明。被告据此作出不予准许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瑜庭
法官助理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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