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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2)黄浦行初字第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黄浦行初字第26号 原告郑某。 被告上海市某局。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颜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郑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局(以下简称:市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黄浦行初字第26号

原告郑某。

被告上海市某局。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颜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郑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局(以下简称:市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市某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某、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某局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对原告郑某申请公开的XX路913弄101号房屋三楼前楼一户承租人1975年和1976年度被收取房屋租金的书面记载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答复:因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权利人的个人隐私,经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未作答复,视为不同意公开,故告知原告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答复中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认定属于个人隐私缺乏依据,且原告已经实际获得了该信息。被告在前两次答复被法院判决撤销后,依然作出同样的答复,违反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且被告的证据亦与前两次答复雷同。为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被诉答复,并判令被告重新答复。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被告申请公开XX路913弄101号整幢房屋于1975年和1976年全年度被收取房屋租金的书面记载依据,被告于同年5月13日作出答复,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黄行初字第237号判决,以被告认定事实主要依据不足、征询意见程序设置不当等为由,判决撤销被告的答复并要求其重作。被告后于2010年12月13日再次作出答复,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黄行初字第53号判决,以被告征询意见函未送达为由,判决撤销被告的答复并要求其重作。后被告于2011年8月9日发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原告于2011年8月15日提交补正申请,确认申请内容为XX路913弄101号房屋三楼前楼一户承租人1975年和1976年度被收取房屋租金的书面记载依据。被告以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施某户的个人信息为由,于2011年8月29日发出权利人意见征询单,要求施某户于2011年9月19日前就其是否同意公开予以答复,若在限期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并以双挂号邮寄方式进行了送达。该户签收意见征询单后,逾期未答复。被告遂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如前所述。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信息公开登记表、(2011)黄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原告补正申请、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及送达回证、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以及原、被告在本院所作陈述和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可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信息条例》和《信息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本案中,被告在本院判决撤销了其以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以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施某户的个人信息为由,向该户发出权利人征询意见单,该户签收意见征询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被告作出答复。被告据此认定其不同意公开,并作出答复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该答复并无不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顾国建
人民陪审员 方国芬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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