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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2)湛中法立行终字第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2)湛中法立行终字第3号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湛中法立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曾xx,女,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梅录街道海景花园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62年9
(2012)湛中法立行终字第3号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湛中法立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曾xx,女,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梅录街道海景花园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中山四横巷x号。

原审被告吴川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江x,市长。

上诉人曾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吴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11)吴行初字第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其指定管辖。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或由其直接审理。二、根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均实行交叉管辖的习惯原则,本案也不适宜交由原审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11)吴行初字第61号行政裁定,指令吴川市人民法院以外的基层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指的是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规定的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才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原审被告虽是县级人民政府,但不存在重大、复杂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也明确规定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除外情形。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海 霞

审 判 员 许 广 恩

审 判 员 杜 友 裕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劳 迪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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