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丽行受终字第1号 上诉人郭某某。 上诉人郭某某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2)丽青行受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在未告知上诉人变更被告的情况下,就以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律的规定。二、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不是土地征用的实施行为主体,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理由不能成立。三、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征用”原告自留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的行为具有可诉性。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对本案进行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以青田县温溪镇人民政府征用其自留地的行为违法起诉法院,而青田县温溪镇人民政府并不是实施土地征用行为的行政主体,且原审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曾向上诉人释明其诉讼请求需要变更,诉讼主体需要慎重考虑,但上诉人未对其诉讼主张作变更。为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晓红 审 判 员 江少玲 审 判 员 艾 杰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张红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