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2)浙温行终字第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浙温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陆某,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浙温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陆某,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甲,该分局督察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该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上诉人王某因诉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1)温龙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被上诉人某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甲、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安分局于2011年9月6日作出温龙公决字(2011)第25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1年9月5日下午15时许,王某与项某、汪某、方某在某区某街道某村环镇路振芳棋牌室利用麻将赌博,赌注为每张10元。王某参与赌博,无输赢。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王某携带赌资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收缴王某的赌资5000元。
原判认定,2011年9月5日15时许,王某与方某、项某、汪某在某街道某村环镇路振芳棋牌室利用麻将赌博,赌注为10元一张,无输赢。王某携带赌资5000元,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某公安分局立案调查取证,依法向王某履行了告知程序,于2011年9月6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500元,收缴赌资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某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于2011年9月19日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公安局于2011年10月21日复议维持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判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王某与同案三人在棋牌室利用麻将进行赌博,约定赌注为10元一张,虽还未有输赢但其赌博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且王某在某公安分局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同案三人的询问笔录均对上述赌博事实予以承认。某公安分局在履行受理、调查、审批以及告知程序后,根据上述事实对王某作出罚款500元,收缴赌资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王某诉称其行为属于合法娱乐、被诉处罚程序违法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不予采纳。
上诉人王某诉称:1、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尚未构成赌博行为。某公安分局认定上诉人构成赌博行为,显然违背常理,违背行政执法目的。2、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请求改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某公安分局辩称:王某等人约定赌注后开始实施赌博行为,并非处于预备状态,且赌注和赌资较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被诉处罚决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赌资5000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随卷移送本院。二审诉讼期间,王某申请证人方志来出庭作证,据以证明某公安分局民警在执法中没有出示相关证件。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处罚决定定性及赌资的认定是否准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质证、辩论。综合各方意见,本院认为:1、某公安分局提交的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已由王某本人及其他被询问人签名确认,真实性应予确认。根据检查笔录,可以证实某公安分局在执法时已经出具警察证、检查证。证人方志来的证言与检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王某以上述笔录不真实为由,主张某公安分局执法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其他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判一致,据此认定的事实与原判无异。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上诉人与他人以“计台数”的方式打麻将,虽还未有输赢但已约定赌注并开始摸牌,且被查获时各人随身携带的钱款达3400元至8600元不等,与其约定的赌注所可能达到的输赢额度范围相当,已经超出了朋友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行为的范围,构成上述法条规定的赌博行为。某公安分局对王某处以罚款500元并将其随身携带的5000元现金作为赌资予以没收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诉称其随身携带的钱款不应被认定为赌资,其行为不属于应受处罚的赌博行为,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原判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曾 晓 军
审 判 员 张 存
代理审判员 张 苗 苗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项 岳 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