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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某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 上诉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律所)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某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
上诉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律所)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2)奉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某律所于2011年9月14日向上海市某区某新城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1、沪奉新城管办[2008]22号文件;2、请求告知上海杭州湾建材市场是否已列入动迁范围?是全部商铺或者部分商铺列入动迁范围?3、请求告知在2009年1月份时上海杭州湾建材市场是否列入动迁范围?列入动迁范围所涉及的具体商铺有哪些?目前(即2011年9月份)上海杭州湾建材市场是否仍然被列入动迁范围?如果以前该区域被列入动迁范围,而现在不属于动迁范围其原因是什么?后某律所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某管委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列第二、三项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根据上述规定,政府信息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一定物体形式作为载体的现存的信息。从本案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列的第二、三项政府信息内容描述来看,其均以询问的方式咨询被上诉人诸如上海杭州湾建材市场是否列入拆迁范围、列入动迁范围所涉及的具体商铺有哪些、如果以前被列入动迁范围而现在不属动迁范围的原因等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理由,而无记载信息的形式特征描述。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的问题,需被上诉人通过搜集、分析、汇总等方式才可提供相关解答。故根据上述规定,对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与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欠妥,在此予以指正。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代理审判员 唐雪琴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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