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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执字第115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2)普执字第1158号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侯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某某借款人民币103000元。本
(2012)普执字第1158号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侯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某某借款人民币103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侯某某负担。但被告侯某某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权利人曹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侯某某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述付款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侯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2年3月31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未果。经查:被执行人户籍地在本市某某路1901弄22号201室,但其目前未实际居住上述房屋,现下落不明。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侯某某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确切下落。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材料、与普陀区某某第二居民委员会的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材料为凭。
  本院认为,现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确切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普执字第**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昀
审 判 员 徐 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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