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2)黄浦行初字第14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黄浦行初字第149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上海市某所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诉被告某局(下称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后,在法定期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黄浦行初字第149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上海市某所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诉被告某局(下称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局于2012年4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作出黄某信公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陈某其申请公开的“2011年免去卞某局长某局局长的文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就原告的申请作出黄某信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复[ 2012]X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补正,原告的申请内容其中一项为:“2011年免去卞某局长某局局长的文件”。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黄某信公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原告认为该信息属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的答复权限,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黄某信公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某局辩称: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某局局长的职权机关系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因机构撤并原因,依规定2011年免去卞某局长某局局长的文件并未制作。被告经查询其并未获取过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故答复告知原告该信息不存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某局于2011年12月9日就原告陈某的申请作出黄某信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黄府复[2012]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4月6日,原告补正申请的其中第一项内容为:“2011年免去卞某局长某局局长的文件”。2012年4月13日,被告经查询查明其未获取过该文件后,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作出黄某信公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在起诉期限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黄某信公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均提交的黄某信公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提交的黄某信(2011年)第X号收件证明、黄某信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黄府复[2012]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补正笔录、邮寄双挂回执、上海市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办法、2011年收文清单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某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权。本案中,黄某信答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复议撤销后,被告对经原告补正的关于“2011年免去卞某局长某局局长的文件”的申请内容进行了审查。被告查明其并非该文件的制作机关,并对其在行政程序中是否获取过该文件信息进行了查询。被告查明其未获取过该信息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该信息不存在的书面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 浩
书 记 员 王 征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