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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行初字第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2)沪一中行初字第16号 原告A、B、C、D、E、F、G诉被告甲单位予受理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2012)沪一中行初字第16号
原告A、B、C、D、E、F、G诉被告甲单位予受理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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