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行初字第16号 原告A、B、C、D、E、F、G诉被告甲单位予受理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
(2012)沪一中行初字第16号 原告A、B、C、D、E、F、G诉被告甲单位予受理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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