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2)丽莲行初字第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丽莲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叶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戴XX,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XX局。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叶XX,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丽莲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叶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戴XX,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XX局。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叶XX,局长。

第三人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三村乡XX。

第三人金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尼族,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三村乡XX,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双黄乡XX村XX号。

原告叶XX诉被告丽水市XX局、第三人周XX、金XX关于其他行政争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阎 丽 群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红

人民陪审员 武 文 丽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

书 记 员 何 一 芳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