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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浙温行终字第1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浙温行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某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盐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仇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浙温行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某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盐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仇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某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诉某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1)温乐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于2012年6月19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5月20日,被告在某市某集装箱码头,现场查获原告温州某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由案外人某物流有限公司承运的,以“啤酒”的名义从山东运输至乐清的一个集装箱(箱号为GLDU5005480,收货人:陈某,外包装标有“工业盐”字样的白色编织袋)。被告根据送检检测结论,认定属于盐产品。经查证,原告未取得盐业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运输其他用盐,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0年12月10日,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乐盐政罚字[2010]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运输的其他用盐(工业盐)29.5吨;2、罚款3.5万元人民币。原告不服,于2011年1月27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1年3月2日,某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乐政复决字[2011]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某市盐务管理局乐盐政罚字[2010]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起诉要求撤销某市盐务管理局乐盐政罚字[2010]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判认为: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被告某市盐务管理局依法具有在其相应的行政区划内盐业行政管理职权。《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内跨市(地)、县(市、区)调拨的食盐、其他用盐的运输,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或市(地)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准运证运输食盐、其他用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原告未经浙江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运输其他用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某市盐务管理局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的乐盐政罚字[2010]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温州某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某市盐务管理局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的乐盐政罚字[2010]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温州某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均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制度,《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设定工业盐准运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请求改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某市盐务管理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有相应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也没有规定行政处罚。被上诉人某市盐务管理局以温州某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取得准运证运输其他用盐为由,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1)温乐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市盐务管理局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的乐盐政罚字[2010]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某市盐务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旭 东
审 判 员 张 存
审 判 员 张 苗 苗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雕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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