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1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原审第三
(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淞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懿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夏某某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行初字第2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夏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魏某某,原审第三人上海淞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淞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周懿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4年8月26日,市规土局向淞南公司核发了淞园小区XX号街坊住宅及配套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明确建设项目地址位于本市黄浦白玉兰家园和精文苑以东、西藏南路XXXX弄以南、规划保屯路以西、欣安基公寓以北,建设用地面积约29000平方米左右。规划设计要求:容积率2.5以下,包括为小区配置的公共设施。2004年8月31日,淞南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明确,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划参数,以已批准的规划文件为准。2009年8月28日,市规土局经过公示后核准了涉案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2009年9月,淞南公司向市规土局提出申请,要求市规土局向其核发系争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相关文件。市规土局经审查,系争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土地使用权等,并先后通过绿化、交通、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审核,亦符合日照及间距等规划要求。市规土局遂于2009年9月28日向淞南公司核发了淞园小区XX号街坊住宅及配套建设项目的沪规建(2009)FA3100002009219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淞南公司建设规模为100,978平方米(其中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72,300平方米),容积率2.5,建设内容包括4幢19-31层住宅、1幢4层学校用房、1幢2层商业配套设施,以及地下室、垃圾房和门卫等附属设施。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知悉后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仍不服,起诉要求撤销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市规土局具有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市规土局收到淞南公司的申请后,审核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亦对建设项目的日照、间距等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定进行了审查,据此核发了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符合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张某某等人认为系争建设项目容积率违反规定的诉讼主张,市规土局答辩认为,其对容积率的控制未超越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且该争议与张某某等人无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认为,该答辩意见并无不当。关于张某某等人所称规划设计方案未经公示的庭审意见,因与法院查明市规土局已经于2009年8月期间在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内依法公示并接受了居民反馈意见的事实不符,故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张某某等人认为由于系争建设项目的施工对其房屋造成损害的主张,因施工损害并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张某某等人可通过与淞南公司协商解决或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综上,张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夏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某某等人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夏某某上诉称: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2009年,应该适用2003年颁布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不应适用1994年颁布施行的《技术规定》。建筑容量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应按照使用性质分类划分后分别执行,不允许混合后计算综合容积率。本案所涉建筑应为两个建筑基地,一个是建造上海黄浦外国语小学,一个是建造商品房,应分别计算容积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6个月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否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本案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于2004年,而建设用地批准书取得于2009年,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关于批准黄浦区804号街坊地块建设项目用地和收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有偿出让的通知》并非建设用地批准书,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失效;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张贴的地点不合理,保屯路因世博会已经封闭,上诉人等小区居民不可能看到,群众来信材料系伪造,上诉人小区内无此居民。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被上诉人市规土局辩称:涉案地块在2000年已经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因此,容积率指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来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北侧基地容积率为3.7,南侧建筑学校的基地容积率为1.2,由于当时学校定性尚未确定,故用平均容积率2.5来确定建筑总量。被上诉人现确定的北侧基地容积率为3.4,南侧为0.9,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关于批准黄浦区804号街坊地块建设项目用地和收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有偿出让的通知》即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未失效;保屯路一侧为建设基地的主要出入口,符合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要求,反馈材料系从意见箱里获取,由居委会见证开箱后转交给被上诉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淞南公司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规土局具有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权。本案中,涉案建设基地存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容积率的控制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被上诉人现许可建造的建筑容积率符合已批准的规划。《关于批准黄浦区804号街坊地块建设项目用地和收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有偿出让的通知》即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009年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上也注明批准用地机关及批准文号为黄浦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上述文件,因此,原审第三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六个月内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未失效。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在建设基地的主要出入口,并设立意见箱听取居民的意见,意见箱由居委会见证开启,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其未看见公示的规划设计方案,群众来信材料涉嫌伪造的主张,不能推翻被上诉人已按照规定公示规划设计方案的事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了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需的各项材料,被上诉人许可建设的建筑在建筑间距、日照等方面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夏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帆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