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闵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周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市A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冯a,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a,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秦a,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B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a诉被告上海市A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2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袁白薇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