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闵行初字第42号 原告刘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B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b,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a,上海市C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a诉被告上海市B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2年6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原告也已采取整改措施为由,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