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甲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乙局。 上诉人赵某因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