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67号 原告石某。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彦峰。 委托代理人姜子建。 委托代理人苏亦栋。 第三人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第三人孔某某。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隋好平。 原告石某诉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要求撤销工商登记一案,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