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汕中法行初字第4号 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保税区成德广场A座12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XX。 委托代理人蔡X、李X,系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住所地汕头市珠江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孟杨,关长。 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于2012年3月5日以第xx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收取担保凭单》收取原告50万元人民币案件担保金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于2012年3月5日以第xx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收取担保凭单》收取原告50万元人民币案件担保金的行政行为一案,因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勇蓬 审 判 员 马希云 审 判 员 黄烈群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丹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