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执刑字第28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普执刑字第284号 被执行人屠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刑初字第78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屠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已移交执行庭执行。 被执行人屠某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对此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屠某某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 二、上述款项不足的,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屠某某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但振华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德仁 审 判 长 但振华 审 判 员 但振华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