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执字第1111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普执字第1111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 被执行人林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普民三(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迁出上海市中山北路某某弄206支弄4号701室房屋,并支付该房屋的使用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某某、林某某、叶某某名下房地产,冻结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另查,被执行人叶某某等人于2010年1月起即不居住在迁出地即上海市中山北路某某弄206支弄4号701室,上述地址现由案外人居住使用。现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就本案系争房屋向本院另行起诉,且该案尚在审理中,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普执字第11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汤 晔 执 行 员 朱海波 执 行 员 魏 辰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俊 审 判 长 汤 晔 审 判 员 魏 辰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