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执字第3030号 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男 被执行人程某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某某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程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的收入人民币6546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倪 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慧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