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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瓯行初字第2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2)温瓯行初字第2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山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温州市规划局××局,住所地温州市××将军××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温州×
(2012)温瓯行初字第2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山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温州市规划局××局,住所地温州市××将军××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诉被告温州市规划局××局规划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于2012年9月12日以被告已撤销(2012)温瓯规纠字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行为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黄良聪人民陪审员张进光

人民陪审员 韩    高    欣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新    星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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