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瓯行初字第2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山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温州市规划局××局,住所地温州市××将军××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诉被告温州市规划局××局规划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于2012年9月12日以被告已撤销(2012)温瓯规纠字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行为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文化活动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黄良聪人民陪审员张进光 人民陪审员 韩 高 欣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新 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