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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行审字第8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2)杭余行审字第83号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高某。 申请人依据已经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2)杭余行审字第83号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高某。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执法罚字[2012]第21000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某强制执行以下事项:罚款人民币2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9日召集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被申请人高某审查听证。被申请人高某经本院通知未到庭。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余执法罚字[2012]第21000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余执法罚字[2012]第21000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晓燕

  审 判 员 吴 翔

  代理审判员 高亚飞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斯敏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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