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执字第3002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普执字第3002号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某某路某某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2年8月15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未果。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现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确切下落。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材料、谈话笔录等材料为凭。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现由于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可待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即时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普执字第300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徐昀 执行员徐谦 执行员陈曦 二0一二年十月日 书记员张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审 判 长 徐 昀 审 判 员 徐 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