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执字第31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上海某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该公司工作。 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该公司工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的(2012)普民二(商)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577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倪 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慧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