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执字第2797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普执字第2797号 申请执行人奚某某,女 被执行人沈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7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35873.9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普执字第279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晔 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 代理审判员 魏 辰 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俊 审 判 长 汤 晔 审 判 员 魏 辰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