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2)甬海行初字第4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 波 市 海 曙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甬海行初字第42号 原告庄某某,男,汉族,浙江省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某某市
宁 波 市 海 曙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甬海行初字第42号


原告庄某某,男,汉族,浙江省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某某因不服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庄某某同志信访的答复》,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2年9月18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5月20日,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关于“要求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申请报告”作出答复。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的通知》(甬劳社险【2002】68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甬劳社劳【2006】24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一次性抚恤费和丧葬费的发放对象为“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通过某某社保系统查询,原告母亲李某某为小集体移交人员,并非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发放对象。但根据《关于发给小集体移交人员死亡丧葬费的通知》甬劳社老【2004】14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原告母亲李某某死亡后,可领取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发放的死亡丧葬费,目前某某市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的标准为4 500元。你可携带相关证件来我所办理并领取一次性丧葬费4 500元。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移交清单一份,证明原告母亲1994年根据某某市规定,由某某市某某电子器材总公司移交给被告小集体移交人员的清单,包含了某某区下属的小集体移交人员近800人,原告母亲其中一员。某某电子公司当时移交了100人左右,原告母亲也是其中一名。

2.工资调整通知书一份;

3.工人职员退(职)休申请一份(申请人员是原告母亲,工作单位是某某眼镜厂,后面盖章是某某某某眼镜厂,原告在诉状上称原告母亲从某某市某某眼镜厂退休不是事实,根据我们的调查,某某市某某眼镜厂是1993年登记注册的,在1979年不存在某某眼镜厂);

4.增发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花名册一份(也是某某某某眼镜厂制作),证明原告母亲是小集体退休的身份;

5.企业提高小集体退休(退职)人员待遇审批表一份;

上述证据2至证据5,用以证明原告母亲的工作单位是小集体,退休时的人员性质也是小集体。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浙江省劳动局、总工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浙劳薪(79)127号、省总工字(79)51号】;五条的;

3.某某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4.甬政〔1994〕21号《关于印发<某某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某某市城镇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某某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5.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甬劳社老〔2004〕149号《关于发给小集体移交人员死亡丧葬费的通知》;

6.某某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甬劳社险〔2002〕68号《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原告庄某某起诉称:原告母亲李某某,女,1920年9月20日出生,1979年11月从某某市某某眼镜厂退休,2010年8月13日亡故,亡故前一直由某某区社保处发放养老金。原告母亲为残疾人,原告为其监护人。原告母亲亡故后,原告依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多次前往某某区社保处要求依法发放退休人员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但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发放申请,均遭被告拒绝。2010年12月,原告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情况后,省厅告知已将原告的材料转到被告处,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又向被告提出发放要求,被告还是拒绝。2012年12月,原告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应情况后,省厅告知已将原告的材料转到被告处,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又向被告提出发放要求,被告还是拒绝。2012年,原告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行政支付退休人员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示一份并没有送达给原告过的2011年5月20日《关于对庄某某同志信访的答复》,以证明其没有行政不作为。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与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严重相悖,属于有法不依有意克扣死亡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的违法行为。故请求判令确认被告2011年5月20日《关于对庄某某同志信访的答复》违法并撤销,并立即发放原告母亲的一次性抚慰金10 000元。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2011年5月20日被告给原告的答复完全正确。理由如下:1.原告母亲不是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精神规定的退休工人。本案原告母亲李某某1979年11月前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下属某某眼镜厂工作,这家工厂属于县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小集体企业,因此原告母亲的人员性质为小集体。由于原告母亲工作单位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浙江省劳动局、总工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浙劳薪(79)127号、省总工字(79)51号】文件的调整对象,其退休亦不是按该两文件精神来执行,因此其退休后按月领取的不是法定的退休金,而是养老费用。这点从原告母亲的退休年龄也可以看出,原告母亲出生于1920年9月,退休时间是1979年11月,当时年龄59周岁,而非文件规定的50周岁。因此原告母亲系非法定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其退休后领取的是养老费用,而非退休金。2.原告母亲系根据甬政〔1994〕21号文件中《某某市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移交过来的小集体移交人员。原告母亲李某某于1979年11月起一直由原单位发放小集体月养老费用,期间因原单位的合并改制等因素,至1994年,是由某某某某电子器材总公司发放月养老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发放养老费用企业的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但是原告母亲退休时是小集体人员这个性质始终不变。1994年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某某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甬政〔1994〕21号文件。根据甬政〔1994〕21号文件中《某某市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规定,由所在单位(某某市某某电子器材总公司)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移交手续,之后根据该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去世。其人员性质为小集体移交人员,而非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根据该文件第三十条规定,其待遇的调整也与其他人员不同。另外某某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也没有涉及原告母亲这类人员的养老保险的调整,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原规定执行”,因此对于原告母亲这类小集体移交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并不是发放基本养老金,只是发放生活费。3.原告母亲不属于《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原告母亲于1979年11月退休,生前没有参加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其本人和原单位也没有缴纳过任何养老保险费用。1994年某某市人民政府甬政〔1994〕21号文件中,除了原告母亲这类小集体移交人员,其余人员都相应规定了怎样缴纳、领取和计算基本养老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小集体移交人员仅仅是月生活养老费发放的移交,并不包括其他权利义务的增加,系非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是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原告母亲显然不属于这两个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也就无所谓享受该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4.原告母亲死亡一次性待遇按相关规定只能发放丧葬费而没有抚恤金。对小集体移交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2004年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甬劳社老〔2004〕149号《关于发给小集体移交人员丧葬费的通知》规定统一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发放死亡丧葬费。丧葬费的标准即按甬劳社险〔2002〕68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标准为4 500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相应的部门规章并没有规定可以发放抚恤金。众所周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有规定才能执行,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各级部门的规章,原告母亲死亡后不能享受抚恤金。综上所述,原告母亲生前并没有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也没有独立的养老保险账户,仅系小集体移交人员。被告于2011年5月20日就原告母亲死亡一次性待遇问题给原告的答复有法可依,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原告母亲依法只能在死亡后享受丧葬费,而没有抚恤金,因此被告依法发放了丧葬费,根本不存在被告克扣原告母亲死亡一次性待遇情形。被告认为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庄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母亲李某某的退休证、残疾人证、某某银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卡以及死亡通知书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以及原告母亲的身份、原告母亲生前是企业退休人员,原告母亲生前一直由被告处发放退休金的事实;

2.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准表复印件1份;

3.某某市城镇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算单1份(原件当庭核对);

4.某某区医保办个帐清算转帐支付告知单(职工医保)1份(原件当庭核对);

5.社会保险支付结算单(社会保险费)1份(原件当庭核对);

证据2至证据5,用以证明原告在上次提起诉讼之后,收到了本案涉及的被告的具行政行为(2011年5月20日的通知),之后原告办理了相应的退休人员死亡以后的社会福利相应的一系列手续,这一系列手续可以证明原告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都是被告确认原告的母亲是退休人员的身份以及按照退休人员的待遇办理全部的手续而克扣了10 000元一次性抚恤金的事实;

6.(2012)甬海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因其母亲亡故之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38条的规定,多次向被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投诉要求支付,均被拒绝的事实经过;

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通知》【浙劳社劳2006第175号】,用以证明国家政策在逐步调整之中,被告向法庭举证时提供了一系列的材料和已经过期的文件要证明原告母亲是小集体移交人员,不具备一次性抚恤金。此文件规定的时间是2006年的12月8日,规定的内容是凡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不能指大或小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都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结合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某某市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由现行的6 000元提高到10 000元的2006第245号文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 000元的一次性抚恤金是有法律依据,而被告作出不予支付是没有依据的。

8.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庄某某同志信访的答复》,用以证明存在被诉行政行为。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含被告提交的依据),本院当庭予以出示并交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原告庄某某对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不知情,因为这是原告母亲所在的企业与被告移交有关养老保险即养老费用支付的内部流程,但从来没有任何人告知原告其母亲是小集体移交人员;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此小集体身份或大集体身份,不能改变原告母亲是退休职工的事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该份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母亲是退休职工,但认为从何性质企业退休跟本案没有关系;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此份证据同样可以证明原告母亲是企业离退休人员;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管原告的母亲是何性质企业退休都不能改变她是个退休人员的基本事实;对被告所提交的依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提交依据不能证明原告母亲系小集体移交人员,也不能证明原告母亲生前从社保机构领取的款项为生活费或月养老费用,所以认为被告所作的被诉行政行为是无法律依据的。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庄某某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①原告母亲退休单位是某某眼镜厂,退休证的发放主体是一个管理站,故该证不是正规、标准的退休证,同时更加明确原告的母亲是一个小集体的身份;②残疾证及某某银行的卡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2、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这张核准表和结算单不能证明李某某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仍为小集体移交人员的身份一直未变;需要说明的是该核准表和结算单是某某市统一制定,没有区分参保人员和小集体移交人员;对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医保和社保是两个保障体系,参加医保不等于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陈述的形成劳动关系和在职职工是不认可,原告母亲不是一个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的人员;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答复是正确的,而且对原告的申请已经按照政策作出正确合理的答复。

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因原告庄某某对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5,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庄某某提交的证据1中的退休证及死亡证明、证据6、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并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相应证明力予以认定;其中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4、证据5可以证明原告母亲系小集体退休(退职)人员;对原告庄某某提交的证据1中的残疾证因与本案确实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但证据1中的某某银行存款存折,因其上载明“社保”,故可认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相应证明力应予认定;虽然被告对证据2、证据5的关联性持有异议,认为核准表和结算单不能证明李某某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仍为小集体移交人员的身份一直未变,但因其对真实性无异议,故可认定原告已于2012年7月19日至被告处领取了其母死亡丧葬费4500元的事实;证据3、证据4只能证明原告母亲确实参加了城镇医疗保险,但因医保和社保分属两个不同的保障体系,故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因被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相应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1、原告庄某某的母亲李某某,出生于1920年9月20日,1967年7月进入某某眼镜厂工作,1979年11月向某某某某眼镜厂申请退休并被该厂同意退休,持有某某市某某街道企事业管理站核发的第080号《某某市某某区工人职员退休证》,系小集体退休(退职)人员。李某某的月养老费用由某某电子器材总公司发放,后根据甬政〔1994〕21号文件中《某某市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规定,由某某市某某电子器材总公司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移交手续,之后的生活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直至李某某2010年8月13日去世。

2、2011年5月20日,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主要内容如下:根据甬劳社险〔2002〕68号《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的通知》、甬劳社劳〔2006〕24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一次性抚恤费和丧葬费的发放对象为“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通过某某社保系统查询,原告母亲李某某为小集体移交人员,并非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发放对象。但根据甬劳社老〔2004〕149号《关于发给小集体移交人员死亡丧葬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原告母亲李某某死亡后,可领取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发放的死亡丧葬费,目前某某市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的标准为4 500元。你可携带相关证件来我所办理并领取一次性丧葬费4 500元。

3. 2012年4月23日,原告庄某某因要求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起诉。本院审理后于2012年7月9日依法作出(2012)甬海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庄某某要求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发放原告母亲丧葬费4 5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10 000元之诉讼请求。2012年7月19日,原告领取了丧葬费4 500元。

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母亲是否属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退职工人;二是原告母亲是否属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对争议一,本院认为,因原告母亲李某某是在1979年11月从某某某某眼镜厂(县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故应当依照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精神来认定其是否属该规定下的退休工人。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休是一个法律概念,退休工人应为符合①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或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或③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该规定同时载明“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但从浙江省劳动局、总工会【浙劳薪(79)127号、省总工字(79)5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退休、退职工人的范围问题 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凡是一九七○年九月二十日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劳动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原告母亲系一九七○年九月二十日以前参加工作,是否可按照该规定认定为符合规定条件的退休工人“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如何贯彻《暂行办法》的问题。县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暂行办法》所定的标准;经济条件有困难的,其退休待遇的各项标准和异地安家补助费可低于《暂行办法》所定的标准,也可维持原来的制度。待经济条件允许时再按《暂行办法》的各项待遇按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本系统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研究确定。县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由市、县参照上述精神研究确定”的规定来看,县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由市、县参照前述精神研究确定。而当时的某某市某某区并未出台相关文件处理上述事宜。因此,虽然原告母亲持有某某市某某街道企事业管理站核发的第080号《某某市某某区工人职员退休证》,但该证的发放仅是对一种事实状态的认定,即对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员即可退职进行休养,而不是法律层面上对退休的认定。同时该证也不能改变其为“小集体退休”的身份。因其并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其按月领取的款项虽系从社保机构支付且载明为“社保”但并非养老保险金,而是养老费用(生活费),此点被告提交的证据4及依据3【《某某市城镇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以上,且在本单位已按月领取养老费用的人员,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符合规定,允许用人单位按以下结算办法移交给社会保险机构:……”】、依据4、依据5即可充分证明。综上,原告母亲不属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工人,而是根据甬政〔1994〕21号文件中《某某市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移交过来的小集体移交人员。

对争议二,本院认为,《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的规定,只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方可领取死亡后的一次性,且根据甬政〔1994〕21号文件中《某某市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该费用系从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中支付。结合被告的陈述及原告的自认,可以认定原告母亲李某某并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甬劳社老〔2004〕149号《关于发给小集体移交人员死亡丧葬费的通知》中也并未涉及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问题。据此,本院认定,原告母亲不属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原告要求发放一次性抚恤费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之诉请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庄某某要求确认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5月20日《关于对庄某某同志信访的答复》违法并撤销,并要求立即发放原告母亲的一次性抚慰金10 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81×××××××××××××××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通过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预交,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家骥
审 判 员 毛建军
人民陪审员 董幼娣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楼文亚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