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2)温瓯行初字第3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2)温瓯行初字第37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陈甲。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住所地温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陈乙。 原告陈甲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陈甲于2012年10月8
(2012)温瓯行初字第37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陈甲。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住所地温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陈乙。

原告陈甲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陈甲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甲于2012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同意归还被扣车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良聪

人民陪审员  张进光

人民陪审员  韩高欣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赛蓉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