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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2)衢柯行初字第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衢柯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吴甲。 原告吴乙。 原告沈×。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燕×。 被告衢州××规划局,住所地衢州市××城区××紫荆××楼。 法定代表人卢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衢柯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吴甲。
原告吴乙。
原告沈×。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燕×。
被告衢州××规划局,住所地衢州市××城区××紫荆××楼。
法定代表人卢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
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衢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乙。
原告吴甲、吴乙、沈×、王××不服被告衢州××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10月15日受理后,因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于10月20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10月19日、26日分别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乙、沈×、王××及其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燕×,被告衢州××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杨×、范××,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卢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衢州××规划局根据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于2010年5月10日核发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用地项目名称:南湖广场片区改造;用地位置:衢州市荷花中路西侧、劳动路南、北侧、蝴蝶路南侧及荷一路北侧;用地性质:土地前期开发;用地面积:拆迁土地面积45654平方米等事项。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2010年3月17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13号抄告单,证明市政府将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确定为2010年市区旧城改造项目。
2、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项目受理函(衢发改项函(2010)11号),证明被告在作出许可证前,市发改委已经受理同意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
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申请书,证明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向被告提出办理规划许可申请的事实。
4、衢州××规划局作出的选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明衢州××土地储备中心已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事实。
5、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火车站北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及衢州市中心城区E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衢政发(2010)56号),证明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新编制规划,非修改的,并经市政府审批;也是被告依法作出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事实依据。
6、市发改委关于某某衢州市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衢发改发(2010)69号),证明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经发改部门批准。
7、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地块拆迁红线范围图,证明被告作出的规划许可证范围内拆迁的具体范围及四至、面积。
8、关于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地块拆迁红线范围图现场公示相关照片等。证明被告在作出许可证前对许可证所涉内容进行了公示。
9、衢州××规划局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被告依职权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事实。
10、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证明被告对南湖片区控规进行了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11、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第三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某某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71号);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原告吴甲、吴乙、沈×、王××诉称,2012年7月,原告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知道被告核发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原告位于衢州火车站小商品市场的合法房屋被纳入上述选址范围内。原告认为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在诸多违法情形,属于违法许可文件,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复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浙建复决(2012)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核发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核发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提出因起诉时书写错误,将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误写成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明确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核发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建复决(2012)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经过复议的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起诉的事实;
2、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3/019799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3/093627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3/008082号、衢房权证衢州市字第03/03609号房屋所有权复印件各一份,衢州国用(93)字第1795号、衢州国用(2007)第1-02276号、衢州国用(1999)字第1-7963号、衢州国用(93)字第18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四原告的身份及其所有的房屋座落于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某围内。
被告衢州××规划局辩称,一、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没有证据与法律依据。1、原告主张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建设项目单位,没有法律依据。2、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新组织编制规划,非修改的,故不存在适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且该办法实施时间是2011年1月1日,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该办法尚未生效。3、被告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告主张该建设项目系违法拆迁与本案无关,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南湖广场片区改造是衢州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旧城改造项目,也是一项民生工程,而且依法履行了报批程序,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依法定程序履行,进行了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二、被告是应衢州××土地储备中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13号抄告单和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衢发改项函(2010)11号项目受理函,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法核发了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的质证和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11无异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
第三人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市政府的文件和发改委项目受理函不能作为规划许可的前置要件。审理认为,被告以市政府的抄告单和发改委的项目受理函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提供的材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对证据3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市政府的抄告单不能作为前置要件。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对证据4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置要件缺失,程序违法。审理认为,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对证据6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是在规划许可证之后颁发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审理认为,被告在作出规划许可之前,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已经向市发改部门提出办理项目受理的申请,市发改委受理该项目并要求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市发改委的批复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对证据7、证据8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规划部门的职责范围是针对相应的规划红线图,而拆迁红线范围图应由相关的拆迁部门作出;在规划选址意见书上,拆迁红线图不等于拆迁控规图。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名称是规划用地红线图,其出具的拆迁红线图实质就是规划用地红线图,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对证据9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后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的一系列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审理认为,被告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之前,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已经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的受理,被告也依法作出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作出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对证据10首先认为该证据不是原件,不具有证据的效力。对复印件的质证意见:该复印件不能反映对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两份文某某行了公示,也不能证明对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公示。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已按规定对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日,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向被告衢州××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了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2010)13号“同意将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确定为2010年市区旧城改造项目”的抄告单、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衢发改项函(2010)11号项目受理函,以及被告核发的选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被告受理第三人申请后,于2010年4月1日至5月1日按规定对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拆迁红线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衢州××土地储备中心核发了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项目名称:南湖广场片区改造;用地单位: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用地位置:衢州市荷花中路西侧、劳动路南、北两侧、蝴蝶路南侧及荷一路北侧;用地性质:土地前期开发;用地面积:拆迁用地45645平方米等事项。
四原告所有的房屋均座落于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某围内。2012年7月,四原告以信息公某某式获取该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内容为由,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衢州××规划局核发的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际为08000012号)。同年9月1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浙建复决(2012)6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衢州××规划局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际为08000012号)。四原告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是衢州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的旧城区改造项目,已列入衢州市市区2010年度城镇拆迁计划,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业主,向被告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被告依据南湖广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13号抄告单和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衢发改项函(2010)11号项目受理函,以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第三人核发了地字第(2010)浙衢市规证08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甲、吴乙、沈×、王××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四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龚予红
审判员 范丽红
审判员 郑 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琴香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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