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衢柯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吴甲。 原告吴乙。 原告沈×。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燕×。 被告衢州市××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衢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 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衢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 原告吴甲、吴乙、沈×、王××不服被告衢州市××和改革委员会同意调整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实施某案批复一案,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10月15日受理,因衢州××土地储备中心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2年10月20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10月25日、26日分别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乙、沈×、王××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燕×,被告衢州市××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周××、郭×,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甲、吴乙、沈×、王××诉称,1、南湖广场改造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第三人不能作为该项目的业主,不具备向被告申请《关于要求批准调整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工程)实施某案的请示》的资格。2、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是商业开发项目,非公共利益项目,不符合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3、被告在作出南湖改造工程批复的行政许可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权。综上,认为被告作出《关于同意调整衢州市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工程)实施某案的批复》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予以撤销,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衢州市××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第三人衢州××土地储备中心的请示,于2010年6月11日以衢发改发(2010)69号文件,作出同意南湖广场改造工程实施某案的批复,主要批复内容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项目业主;三、实施改造的范围;四、实施改造的主要内容和规模;五、原则同意工程实施某案;六、工程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因项目工程投资费用超过原工程投资估算,第三人委托衢州市发展规划院对原实施某案重新编制,于2011年9月26日以衢土储字(2011)4号文件,将重新编制后的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向被告请示。被告经审查,同意调整方案,并于2011年11月21日以衢发改发(2011)228号文件,作出《关于同意调整衢州市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工程)实施某案的批复》,批复主要对实施改造的主要内容、规模及工程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面进行调整。 四原告所有的房屋均座落于南湖广场片区改造范围内,不在调整××广场××区改造工程××范围内。 本院认为,被告衢州市发展和改造委员会是负责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综合调控部门,具有综合管理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负责限额内及市直单位和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等主要职能,有权对南湖广场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工程)的调整实施某案进行批复。四原告的房屋非座落于调整范围之内,调整方案的批复与四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甲、吴乙、沈×、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龚予红 审判员 范丽红 审判员 郑 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琴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