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赔初字第1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宇祥。 委托代理人闵慧红。 委托代理人殷畹秋。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