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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行终字第19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行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局,住所地绍兴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 委托代理人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电气××司,住所地上虞市××××村。 法定代表人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行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局,住所地绍兴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
    委托代理人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电气××司,住所地上虞市××××村。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田×。
    委托代理人杨×。
    原审第三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村。
    法定代表人贺××。
    上虞市××电气××司诉绍兴市××局专利行政处理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浙绍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绍兴市××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并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绍兴市××局的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上虞市××电气××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原审第三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12月24日上诉人绍兴市××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绍兴市××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绍兴市××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惟菁
    代理审判员  车勇进
    代理审判员  马良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韦若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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