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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瓯行初字第4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2)温瓯行初字第43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刘某某。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住所地温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2
(2012)温瓯行初字第43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刘某某。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住所地温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良聪

人民陪审员  张进光

人民陪审员  马光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新星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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