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浙丽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田县,住所地青田县××××号。 法定代表人丁××。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青田县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2)丽莲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建民 审 判 员 邹一峻 审 判 员 黄力芝 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叶 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