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行初字第3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廖某。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过境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廖某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廖某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于2013年1月21日以被告已同意归还被扣车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良聪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赛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