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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虹行初字第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行初字第5号 原告景xx。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xx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学。 委托代理人王x昊。 第三人汉x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朱xx。 原告景xx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xx管理局(以
(2013)虹行初字第5号

原告景xx。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xx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学。

委托代理人王x昊。

第三人汉x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朱xx。

原告景xx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xx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xx局)拆迁行政许可,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汉x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荣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景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xx及委托代理人王x学、王x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1月13日虹口xx局作出拆许延字(2012)第20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同意延长沪房虹拆许字(2003)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期限,延长期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止。

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历次期限延长通知,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及以往的期限延长情况;2.建设单位请求拆迁期限延长的申请,证明汉荣公司向被告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3.虹口xx局关于延长拆迁期限的请示及上海市xx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的批复,证明市房管局同意该地块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11月14日;4.拆许延字(2012)第20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证明虹口xx局作出了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决定;5.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及在基地张贴公告的照片,证明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按照规定进行了公告。

被告作出房屋拆迁期延长行政许可的职权依据、法律依据是《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以下简称《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原告诉称:被告核发的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且被告作出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的程序违法,该行政许可是无效的,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拆许延字(2012)第20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就其诉请原告提供了拆许延字(2012)第20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

被告辩称:其作出的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决定合法有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的辩称。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1.被告未提供本次拆迁期限许可延长之前数次延期的审查材料;2.拆迁期许可延长的公告虽进行拍照,但是张贴的地点和部位无法证明,不能证明被告进行了公告;3.被告应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给予答复。

被告认为:1.本次拆迁期限许可延长之前的延期许可不属本案审查的范围;2.拆迁期许可延长的公告是在拆迁基地的公示栏内进行张贴;3.拆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延期拆迁申请由被告报经市房管局审核后给予答复,《细则》未规定给予答复的期限。

第三人认为:拆迁期许可延长的公告在拆迁基地多处进行了张贴,原告理应可以看到。

根据庭审质辩情况,本院作出如下确认: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能够证明其认定的事实,本院确认具有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5日第三人汉荣公司向被告虹口xx局提出申请,请求延长虹口区121号旧改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期限。被告报经市房管局审核后给予答复,同意延长沪房虹拆许字(2003)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期限,延长期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止。原告不服,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有权作出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决定。经第三人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并由被告报经市房管局审核,被告作出决定合法有据。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后,被告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属程序合法。故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景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莉
审 判 员 张 忠
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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