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3)甬镇行审字第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甬镇行审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XX市XX区XX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号。 法定代表人陈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XX,XX市XX区XX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X,XX市XX区XX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纪XX,X,XXXX年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甬镇行审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XX市XX区XX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号。

法定代表人陈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XX,XX市XX区XX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X,XX市XX区XX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纪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省XX县X村X号。

申请执行人XX市XX区XX局于2012年7月9日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5月7日,被执行人在X区X街道X路X号X烟酒水果店经营水果期间,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超出面积6.6平方米。经责令改正后,至2012年5月29日,被执行人仍然超出门、窗5.4平方米经营。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1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2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义务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416元。

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纪XX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XX市XX区XX局于2012年7月9日作出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416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于 X X

审 判 员 陈 X X

代理审判员 谢 X X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蒋 X X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