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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行审字第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甬东行审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住所地浙江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甬东行审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江东区××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潇,男,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浙江省××区环城西路北段××号。
    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日作出甬东工商处字[2012]15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邓某某自2012年4月初开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宁波市××路××楼××室设立经营场所,对外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代理业务经营。至2012年7月17日案发时止,违法经营额6万元,无获利。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70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于同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同年9月14日被执行人按期缴纳了罚款5000元,剩余罚款6000元逾期未缴纳。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3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对被执行人邓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申请执行人依法送达限期履行的催告书十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于2012年8月1日作出的甬东工商处字[2012]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6000元该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广德审 判 员 钱卫东代理审判员 翟建超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方 振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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