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行初字第44号 原告A。 被告甲单位。 原告A不服被告甲单位作出《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莹 |